发布日期:2016-02-27信息来源: 张家口新闻网点击: 次我要评论()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我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15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在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hebscztxyxx.go .cn)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hebscztxyxx.go .cn)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自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时信息,并对公示的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年报结束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企业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实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