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共信息 > 公告

公告

涿农〔2017〕28号涿鹿县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10信息来源: 涿鹿政府网点击: 我要评论()

 各畜禽养殖场(小区):

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过近期的摸底调查,发现部分养殖场存在问题,现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工作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5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6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

7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

8涿鹿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涿政办字201668号)

二、养殖场(小区)备案条件

1、规模数量要求。以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为准,证明材料包括省畜禽养殖档案,销售发票、检疫票等。

2、技术力量。至少有一名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证明材料需要其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填写档案时必须体现。

3、饲养管理。涉及的饮用水、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兽药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严格落实休药期的规定;同一养殖场(小区)只饲养一种畜禽;饲养畜禽实行全进全出。以上内容在养殖档案中必须认真填写。

4、卫生防疫。证明材料:需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复印件。

5、无害化处理。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证明材料:需要环评报告书或环评登记表,畜禽粪便处理设施须经环保局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证明。环保局联系电话:0313-6534520

6、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小区)需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不在禁养区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7、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8、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县农牧局畜牧站。经审查达不到标准的,予以取消。

三、当前几项工作:

1、达不到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或不准备养殖的企业需填写取消备案申请书。

2、达不到备案标准的养殖场(小区)但准备整改的,提交整改承诺书,并于20171015之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至县农牧局并报相关证明材料。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以备案,原有备案号将予以取消。

20171015前不上报备案材料的养殖场(小区)视为放弃,备案号将予以取消。

3、达到标准的养殖场(小区)继续保留其原有备案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国家项目农牧部门优先支持。

四、相关注意事项:

1、每年1015日之前,将其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报送到县农牧局畜牧站进行复审。联系电话:0313-6520075

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我县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涿鹿县农牧局

                             2017年5月5       

相关阅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