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5-06信息来源: 涿鹿政府网点击: 次我要评论()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推进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函〔2019〕21号)文件要求,即日起,我县将对县城区范围内不符合要求的广告牌匾进行集中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位于县城建成区内的楼顶广告、塔牌广告、立面广告、围挡广告、灯箱广告、电子广告、流动广告、招贴广告、门头牌匾、楼宇标识(包括学校、医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一系列影响市容市貌的违规户外广告均在整治范围。
二、整治内容
(一)禁止在城市道路、主要节点的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单体字和招牌标识,已设置的限期清理拆除。
(二)从严管控立面广告,清除违规的商业广告,大型商业立面广告设置需报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三)根据实际需要,审批后的围挡广告定期更新维护,如出现破损,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权及时拆除。
(四)对违规设立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综合体周边
和灯箱、果皮箱、阅报栏、宣传栏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指示灯箱、起落架、落地灯箱、柱式广告、LED闪烁灯箱等进行依法治理。
(五)1.禁止利用机动车辆(含出租车、公共汽车)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2.布幔、横幅、气球、充气模、空飘物、灯杆广告、节目标语、广告彩旗、徒步或骑行广告宣传等各类流动广告,必须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六)清除所有张贴、喷涂、刻画和散发的小广告。
(七)门头牌匾原则上禁止一店多牌,不得含有宣传语、联系电话等商业性宣传内容;责令商户及时修复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背板破损、脏污破旧、缺笔少划、字体褪色等影响城市市容的门头牌匾。
(八)对限期拒不执行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我县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从严、从重处罚;对在治理过程中暴力抗法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涿鹿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