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的
通 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做出指示、批示,强调“耕地保护是关乎十四亿人吃饭的大事,容不得半点闪失”,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仓廪实、天下安,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关乎国计民生。我县将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和“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另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绿化带。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与村委会或村民签订买卖、转让土地协议或土地流转协议用于“非农”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各类协议无效。未经依法批准私自圈地、占地、私搭乱建、硬化地面、压占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可免于或减轻处罚;对顶风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或拒不整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按新增违法用地处理。新建项目用地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并在动工建设以前办理供地手续方可建设,提前动工建设的,一律按新增违法用地处理。养殖、种植设施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农村道路未经“进出平衡”方案批准实施的,属违法用地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准备发展养殖、种植设施农业前期,必须报当地乡镇或街道提前预选址,各职能部门出具意见,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低效闲置土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对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按照《河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加大对临时用地的用地管理,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对符合临时用地政策的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对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以临时用地名义搞建设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依规打击,从严从重处理。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临时用地到期后必须恢复原地貌,将土地退回原权属单位或集体。凡是存在建永久设施或超期后未复耕的,一律按违法用地依法依规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法成本急剧增加;非法占用毁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一律追究党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