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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新闻

涿鹿县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3-13信息来源: 千古文明开涿鹿点击: 我要评论()

 涿鹿县交通运输局

涿鹿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
通  告

 

 

广大人民群众:

为了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有序,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全力确保“两会”期间交通运输安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法营运行为”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包车客运以及出租客运等违法违规的行为。

二、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相关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利用私家车从事非法营运以及通过网站、微信、微博、论坛、抖音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发布顺风车、网约车、车找人等各类载客信息。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提供发布“车找人”信息平台,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四、涿鹿县区域内所有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车辆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均属“非法营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责令涿鹿县区域内所有非法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卸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软件,停止非法营运行为。

五、从事非法营运,有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或者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所有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甩客、下客或指使乘客翻越高速公路隔离设施等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厉处罚。进京检查过程中,行为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扰乱检查站秩序或者采取暴力等违法手段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并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对举报查实的群众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保证我县客运市场的安全稳定。

举报电话: 交通运输局:0313-6799999
                公安局:110

   

涿鹿县交通运输局
涿鹿县公安局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