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12-12信息来源: 涿鹿好帮手点击: 次我要评论()
涿政办〔2014〕36号 南山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涿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涿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张家口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张政〔2013〕16号)和《张家口市编委办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通知》(张编办字〔2014〕25号)等有关规定,设立涿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涿鹿县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含酒类食品)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县商务局酒类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整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部分、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二)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风险的机制。 3.推进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5.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及药品零售单体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的初审权和现场验收及审批权;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的初审权和现场验收权;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保健食品零售经营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中的初审权和现场验收及审批权。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负责食品(含酒类)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行政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意见;建立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按权限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四)按权限负责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 (五)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置工作。 (六)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七)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广告监测。 (十)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十一)负责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四)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五)承办县政府及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涿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以及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协调科 承担县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改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意见建议,起草重要文稿。同时负责网络与信息工作。 (三)财务科 负责拟定局内财务、会计、装备、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预算决算、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等财务管理和会计事务;负责内部审计和下属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单位的工资发放等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政策研究;参与起草、审核规范性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监督检查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负责完善全县食品药品等从业人员法定健康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罚没许可证和执法证件的换发、年检工作;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监管有关人员、管理相对人的培训及继续教育;指导本机关的法制建设。 (五)食品生产监管科 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权限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机构业务性工作。 (六)食品流通监管科 分析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权限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机构业务性工作。 (七)餐饮服务食品监管科 分析餐饮服务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权限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餐饮服务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等事项。督促指导所属机构业务性工作。 (八)酒类生产流通监管科 分析酒类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权限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酒类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且督促指导所属机构业务性工作。 (九)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管科 分析药械生产、流通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权限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药品及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监督实施药械流通法律法规和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监督实施药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管药械经营企业和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和使用;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初审和现场验收;负责药品质量监督性抽验工作;监测药械广告;监督药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并且督促指导所属机构业务性工作。 (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按权限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全县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抽样。并且督促指导所属机构业务性工作。 四、人员编制 涿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24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正科1名、副科2名,股级干部职数1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股的职责、涿鹿县酒类监督管理所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职责与县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所的职责整合,组建县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机构,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的行政执法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二)与县农牧局、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局、林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县农牧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农牧局、林业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五)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建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县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县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六、附则 本规定由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涿鹿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